9/28/2006

做乜野事呀

爭居權人士 襲警罪成重判一個月

文:terry narcissan(下文略經在下修改,原文見此)

驚聞今天新聞,身為爭取居留權子女的家長,因聲援居留權集會,被警方強行阻止進入示威區,於推拉間警員跌到而該位家長竟被判襲警罪名成立並重判即時入獄一個月、不許緩刑。

據報導得知,裁判官判刑時表示:

1. 相信被告當時情緒激動,
2. 於推拉間,被告應該曾嘗試撥開警員,
3. 被告應曾受訓練才能清楚覆述情況所以証供不可信,
4. 辯方唯一証人表示同情示威者所以不可信。

香港何時墮落至此:

試問,

1. 一個感同身受的人因關心而趕往參與一個示威集會,被強權無理阻止人民應有的參與社會事件的權利與義務,誰不會激動。
2. 推拉間撥開又何以構成拳打警員,成立襲警罪?
3. 在法庭上,有哪個有律師代表或曾諮詢律師意見的被告沒有被所謂的「訓練」。老實說,法庭上繁瑣的程序與習慣,普通人如未受「訓練」,誰知應如何面對。如裁判官此等說法成立,有哪個曾在法庭上作証的人可被認為可信?
4. 作為一個有良知的人,為被打壓的人而仗義發聲支持竟被認為不可信?

我們的家竟被這些飽學無用的權貴玩弄至此:

1. 總之強權隨時認為不容許,人民基本的參與社會事務,表達意見及對其認為正義之事的支援的權利可隨時被無理剝奪;
2. 面對強權打壓,只可逆來順受,連正常情緒反應都不可有;
3. 因為身為基層就必然無清楚表達的能力,這簡直就是歧視基層、強詞奪理;
4. 千萬不可有良知有正義感,否則將被認為不值信任。

我覺得這問題所涉及的實在太大,現希望借獨立媒體發起聯署聲討這樣無理無情無義的判決。希望大家多作支持及發表意見。

無線電視新聞片

當時的新聞

聯署請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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